山东中医药大学青岛中医药科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青岛中医药科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中医药大学青岛中医药科学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2号楼1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和青岛市委高校工委。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建设中医药高层次创新平台,开展科学研究、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中医药、海洋生物医药、健康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中医药相关专业、健康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培训;中医健康养生、康复保健、医疗服务等。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制订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单位章程以及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决定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并对院长、副院长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决定本单位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续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同意,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需要更换理事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需要递补继任理事,由理事会决定。递补缺额的继任理事或更换后的理事的任期至当届理事会任期结束为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二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本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院长提议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根据单位的具体财务情况由理事会议决定)、章程制订及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与本单位存续时间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院长及副院长等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理事会确定的规划目标,编制单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实施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制度建设,做好人力和各类资源管理;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院长聘用。


第三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特殊情况下,副院长受院长委托及书面授权,并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一)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法律规定的其它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本单位发展不适应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需在15日内报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自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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